公司动态

新疆资质代办公司简述一般纳税人识别方法

更新时间: 2025-02-23

新疆资质代办公司简述一般纳税人识别方法

两种纳税人识别标准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的稳健性是划分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

1.销售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应税服务,同时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年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上述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纳税人每年生产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商品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证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2.会计准则

《增值税条例》规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纳税信息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里的健全会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的能力。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除外)。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建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建大中型商业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不实行一般纳税人管理;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实物商品的新建商业零售企业,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管理人员、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购销渠道(供货方证明)、年销售额预计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新型小型商业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由一般纳税人管理。

仅在新设立的小型商业批发企业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现场检查,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应商证明),可授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销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附:“营改增”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认定

“增值税改革”试点实施后,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此时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不超过12个月(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的连续经营期内提供的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审核与补充、纳税评估与调整、税务机关、免税销售等方面的销售额。其中,销售的审核、检查和补充以及纳税评估和调整均计入销售当月的纳税申报,但不计入销售的纳税期。

为了帮助一般规模纳税人适应会计准则带来的变化,为企业创造效益,长捷通会计之家举办了一系列关于一般规模纳税人的专家视频讲座。参加讲座专栏的培训,财务和税务专家为一般纳税人解释当前的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条计算应纳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税率按照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摘自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4]059号京国税发[1994]228号)对于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认定为普通纳税人,不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待。



以上信息是由新疆资质代办公司整理发布,如有需要了解乌鲁木齐资质代办的相关内容,请联系我们或查看官网。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海成
  • 手机:1320138****
  • 电话:
  • 邮箱:137447688@qq.com
  • 网址:https://xjhyjy.51sqw.com/
  • 地址:乌鲁木齐水磨沟红光山路333号尚德苑8号楼1-101室